利息或租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付之金額或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
依照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如果在公證書上約定了利息或租金的給付情況需要逕受強制執行,則應在公證書上明確載明每期給付的金額或計算標準以及給付日期。這意味著當事人在進行公證時必須清楚地記錄下每一期給付的金額和所應給付的日期,以確保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有明確的依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使得利息或租金的給付可以有效地進行。例如,在一個房屋租賃合約中,如果雙方約定了每個月固定的租金金額和支付日期,則這些約定需要在公證書中明確記載,以確保在未來如有必要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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