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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2. 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3. 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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