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 28 條
- 1.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 2.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 3.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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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28條,針對提存費及擔保提存費有以下規定: 1. 清償提存費: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的情況下,需支付一百元提存費;若超過一萬元至十萬元,需支付五百元提存費;若超過十萬元,則需支付一千元提存費。然而,執行法院根據強制執行法、管理人根據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提存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提存費的支付。 舉例:如果提存金額為八千元,則需要支付一百元提存費。但如果是根據強制執行法進行提存的情況下,則可以免除提存費的支付。 2. 提存費用扣除:前述的提存費以及根據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進行的拍賣或出賣所產生的費用,提存人可以在提存金額中扣除。但在提存書上必須記載扣除的金額,並附有計算書。 舉例:如果提存金額為十萬元,提存費為五百元,且根據民法進行拍賣的費用為三千元,提存人可以將這些費用從提存金額中扣除,即扣除金額為五百元+三千元,實際提存金額為九六萬五千元。 3. 擔保提存費:每件擔保提存費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這些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根據現行的《提存法》進行解析。提存法主要的參考文獻為《提存法》本身及相關法律解釋或指引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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