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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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物及提存費連同提存書,一併提交當地代庫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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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3條,當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時,提存人應將提存物及提存費連同提存書一併提交當地代庫銀行。這表示當提存人要提存現金或有價證券時,他們需要將這些物品和相關的提存費用一起提交當地的代庫銀行。這樣是為了確保提存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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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