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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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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具移送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 受處分人之姓名、住址。 二 事實。 三 違反法條。 四 核定稅額。 五 處罰範圍。 前項移送書應附具有關憑證及其他必要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該具備的事項。根據該條第一款,移送書應該記載受處分人的姓名和住址。第二款要求記載事實,即具體描述案件中發生的事件。第三款要求記載違反的法條。第四款要求記載核定的稅額。第五款要求記載處罰的範圍。此外,根據第六款的規定,移送書還應附有相關憑證和其他必要文件。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判斷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多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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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具移送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 受處分人之姓名、住址。 二 事實。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