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將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同時以審查書副本送達受處分人,將滯納案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同時以移送書副本送達納稅義務人。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當主管機關將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同時抄送審查書副本給受處分人。同樣地,當主管機關將滯納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也應同時抄送移送書副本給納稅義務人。這樣的抄送行為是為了確保受處分人或納稅義務人能及時瞭解案件的進展和相關處置。這樣的要求也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免有任何一方因為沒有瞭解案情而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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