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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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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同時以審查書副本送達受處分人,將滯納案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同時以移送書副本送達納稅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當主管機關將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同時抄送審查書副本給受處分人。同樣地,當主管機關將滯納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也應同時抄送移送書副本給納稅義務人。這樣的抄送行為是為了確保受處分人或納稅義務人能及時瞭解案件的進展和相關處置。這樣的要求也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免有任何一方因為沒有瞭解案情而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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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將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同時以審查書副本送達受處分人,將滯納案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