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分案後,執行推事得命簽發執行傳票或執行命令,傳喚或命令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到場,清繳應納金額。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了在執行案件分案後,執行推事可以命令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出庭,清繳應納的金額。這表示執行推事可以透過執行傳票或執行命令,要求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前來支付相應的財務款項。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按照相關規定來清繳所應支付的金額。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法務部的官方網站上的資料顯示,在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1條所規定的情況下,如果一個納稅義務人未按時清繳所應支付的稅金,執行推事可以發布一個執行傳票,要求納稅義務人出庭並支付相應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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