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命令得附記於執行傳票,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 案號及案由。 二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姓名及住址,其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應到時日處所。 四 應納金額或實物之名稱數量及其期限。 五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六 如在期日前向移送機關指定之當地公庫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並通知法院者,准免到場。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執行命令可以附記於執行傳票上,其應該記載的事項包括: 一、案號及案由:表示該案件的識別號碼和案件性質。 二、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的姓名和住址:指明被執行人的身分及聯絡方式,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需提供其名稱和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 三、應到時日處所:表示被執行人應該在何時、何地出庭處理相關事宜。 四、應納金額或實物的名稱、數量及期限:說明被執行人應該支付的金額或提供的實物,以及相關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表示如果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命令拘提被執行人。 六、如果在期日前向移送機關指定的當地公庫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並通知法院者,准免到場:表示如果被執行人在期限前向移送機關指定的當地公庫繳清應該支付的金額或提供的實物,並通知法院,則可以免除出庭的要求。 參考資料: - 最新版本的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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