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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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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票除依管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制作外,並得記明左列事項: 一 應納之金額或實物之名稱數量。 二 如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繳清應納之金額或實物者,免予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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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3條是指在拘票時,可以在票上記明應納的金額或實物的名稱和數量。如果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的人已經繳清了應納的金額或實物,則可以免予拘提。根據稅捐稽徵法第三條第二項和相關條文,拘票需要依照相應的手續進行,可以將相關的事項記明在票上。例如,如果納稅義務人已經在該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的稅款,則可以在拘票時記明已繳清的金額,免予拘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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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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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拘票除依管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制作外,並得記明左列事項: 一 應納之金額或實物之名稱數量。 二 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