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因辨明真正之債務人或擔保人,得檢查其國民身分證。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4條,執行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檢查債務人或擔保人的國民身分證以辨明其真實身份。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執行人員能夠確認執行對象的身份,以有效執行法院的決定。例如,當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辨明債務人或擔保人的身份時,他們可以要求檢查身份證以確定其真實身份。這樣做有助於避免身份混淆或錯誤執行的情況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