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35

快速跳轉

執行查封,應儘先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輕便及易於變價之動產為之,無動產可供執行執行時,得查封其不動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5條,執行查封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應優先查封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具有輕便和易於變現的動產。如果沒有動產可供執行,則可以查封其不動產。 根據參考資料,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並盡可能保證債權人能夠收回應付金額。同時,這也體現了在執行過程中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則。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債務人欠款納稅義務人數百萬元,且該債務人僅擁有價值數千元的動產,但擁有一棟價值數百萬元的房產。根據該法條,執行法院可以首先查封該債務人的動產,如果沒有足夠的動產可供執行,則可以進一步查封該債務人的房產,以確保債權得以充分清償。 參考資料: - 財務部法務司,財務案件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7007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執行查封,應儘先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輕便及易於變價之動產為之,無動產可供執行執行時,得查封其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