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之財產依法得不經拍賣程序賣卻者,應儘量逕依市價變賣之,變賣所得價款,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其非變賣所得之價款亦同。 查封之動產,除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外,得交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保管之。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中没有提及"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6 條"的具体内容,因此无法逐条解释该法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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