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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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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法院應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7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死亡且遺留財產時,法院有權對其遺產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這意味著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以確保債權人或執行機關能夠從死亡人的遺產中取得應得的款項或價值。 以上回答是根據所提供的情境和相關法律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的結論。基於提供的內容篇幅有限,無法對所有可能的法條進行詳細討論。此外,法律適用可能會因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有所差異,因此建議在具體情況下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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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法院應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