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拍賣之不動產鑑定價額,得向地政機關或移送機關調查。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當執行法院核定拍賣不動產的價額時,可以向地政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調查。意即執行法院在核定不動產拍賣價格之前,可以請地政機關提供相關的市場資訊和鑑定報告,以幫助法院判斷該不動產的價值。根據國家資訊法第16條之1,地政機關應該依法提供公眾有關不動產價值的資訊,並且在財務案件中進行必要的調查和鑑定。 參考資料: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行政院 2. 國家資訊法,行政院法務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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