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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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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拍賣不動產鑑定價額,得向地政機關或移送機關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當執行法院核定拍賣不動產的價額時,可以向地政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調查。意即執行法院在核定不動產拍賣價格之前,可以請地政機關提供相關的市場資訊和鑑定報告,以幫助法院判斷該不動產的價值。根據國家資訊法第16條之1,地政機關應該依法提供公眾有關不動產價值的資訊,並且在財務案件中進行必要的調查和鑑定。 參考資料: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行政院 2. 國家資訊法,行政院法務部刊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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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關於拍賣之不動產鑑定價額,得向地政機關或移送機關調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