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應買之動產,法院應作價交由移送機關收受,如移送機關不為收受時,得撤銷查封發還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另為查封。 無人應買之不動產得解除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佔有,交由移送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強制管理。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9條」有直接關聯的資料內容。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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