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者,如查明其有職業收入或收益時,得斟酌其家庭狀況,通知服務機關或工作處所,就其所得之數額扣繳轉解。 前項收入或收益應由移送機關查報之。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40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能繳清應納的金額或實物時,如果發現其有職業收入或收益,一方面可以考慮他們的家庭狀況,另一方面可以通知相關的服務機關或工作場所,扣繳他們應納稅款的一部分轉交給國庫。而前項所提到的收入或收益需要由相關的機關進行查報。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能夠履行他們的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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