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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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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機關 (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 及警察機關,對於財務案件之執行有協助之義務。 執行除查封拍賣外,法院並得囑託前項機關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41條規定,地方自治機關(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及警察機關對於財務案件的執行有協助的義務。也就是說,當法院進行財務案件執行時,地方自治機關及警察機關應該協助執行。這包括除了查封拍賣之外的執行方法,法院也可以囑託地方自治機關及警察機關進行執行工作。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財務案件處理辦法。根據最新版本的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41條規定了地方自治機關及警察機關對財務案件執行的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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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地方自治機關 (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 及警察機關,對於財務案件之執行有協助之義務。 執行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