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機關 (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 及警察機關,對於財務案件之執行有協助之義務。 執行除查封拍賣外,法院並得囑託前項機關行之。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41條規定,地方自治機關(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及警察機關對於財務案件的執行有協助的義務。也就是說,當法院進行財務案件執行時,地方自治機關及警察機關應該協助執行。這包括除了查封拍賣之外的執行方法,法院也可以囑託地方自治機關及警察機關進行執行工作。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財務案件處理辦法。根據最新版本的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41條規定了地方自治機關及警察機關對財務案件執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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