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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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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得按法院轄區分區集中辦理,並得於當地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設臨時辦事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42條,執行案件可以按照法院的轄區分區集中辦理。同時,法院也可以在當地的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設立臨時辦事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執行案件的進行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最後修正日期:2017年12月15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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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執行案件得按法院轄區分區集中辦理,並得於當地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設臨時辦事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