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得按法院轄區分區集中辦理,並得於當地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設臨時辦事處。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42條,執行案件可以按照法院的轄區分區集中辦理。同時,法院也可以在當地的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設立臨時辦事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執行案件的進行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最後修正日期: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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