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納金額,除已繳清者外,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通知移送機關限期查報其財產: 一 法院無法查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財產者。 二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不足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者。 三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住址不明,而移送文件未記載財產之種類及名稱暨所在者。 四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者。 五 公司行號已倒閉,又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住址不明者。 六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遷移新址不明者。 前項情形,經移送機關報明確無財產,或所報財產依法不得供執行,或逾期不報者,應發給執行憑證。 前項執行憑證,應載明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者,主管機關得備具財產目錄連同執行憑證一併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情境,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45條規定了在財務案件中,當繳納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尚未繳清應納金額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法院應通知移送機關查報其財產: 1.法院無法得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的財產情況。 2.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在經過強制執行後所得到的金額不足以繳清應納金額,或者是實物不足。 3.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的住址不明,且移送文件未記載其財產的種類、名稱及所在地。 4.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經死亡,且找不到可供執行的遺產。 5.公司或行號已經倒閉,且沒有負責人或負責人的住址不明。 6.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搬遷至新住址且不明。 根據法條規定,若移送機關報明確無財產,或報告的財產依法不得供執行,或逾期不報者,法院應發給執行憑證。執行憑證應載明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主管機關可以將財產目錄連同執行憑證一併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針對此法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 1.財務部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根據該施行細則第45條的相關規定,提供了可供查閱繳納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財產情況的程序和細則。 2.行政執行法:這個法律涵蓋了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包括搜尋繳納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財產的程序和執行方式。 3.遺產及贈與稅法:該法律包含了有關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相關規定,這可能涉及到繳納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的財產情況。 範例可以是根據第一款情況,當法院無法得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的財產情況時,法院可以按照相關程序通知移送機關進行查報。這可能需要財政部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的解釋和閱讀,以確定應該如何進一步處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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