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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格式一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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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憑
傳票
支付及總務科先行支付
證人
或
鑑定
人之各項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
核
符後付給之,並將領據(附格式一或三)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
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
所定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者,即以匯款收據憑證或當事人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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