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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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0條,如果被管收的人在監獄中違反紀律秩序,應該被給予告誡並制止。這項法規旨在維護監獄的秩序及安全,保障被管收人的基本權益。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例如㈢次查裁判書,被告在服刑期間故意製造事端、惡意誣陷他人,違反了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受到訓誡、停止接見3次、停止戶外活動7日的懲罰處分。
- 管收名詞
- 告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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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