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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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對於被管收人應參酌其年齡、健康,使其分別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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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管收所規則第4條規定,在進行管收行為時,管收所應考慮被管收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使其能夠適當地分別居住。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解釋了管收所的目的和原則,並提到管收所在實施管收行為時應考慮被管收人的個人狀況。 2. 管收所實務操作指引,該指引針對不同年齡和健康狀況的被管收人,提出了相應的分別居住的安排,以確保其照顧和生活需求的滿足。 範例: 例如,如果被管收人是一位年邁的長者,可能需要提供適當的居住環境,包括適合他們身體狀況的住房設施和對他們生活習慣的理解。另一方面,如果被管收人是一位有特殊健康需求的兒童,管收所可能需要提供適當的醫療和照護服務,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和健康得到充分關注。所以,根據被管收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管收所會採取相應的措施和安排,使他們能夠適應並過上相對獨立和安全的生活。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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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