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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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所長驗收被管收人後,應於管收票回證附記入所之年、月、日、時,並簽名、蓋章。提詢回所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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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所規則第8條,管收所所長在驗收被管收人後,應該在管收票回證上附記入所的年、月、日、時,並且簽名、蓋章。當被管收人提出詢問時,所長也應該進行相同的步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管收的記錄是正確且完整的。例如,如果被管收人在某一天提出了詢問,所長應該在管收票回證上寫下該日期並進行簽名和蓋章,以便能夠證明該詢問事項已被處理。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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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