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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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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接收被管收人時,應查驗法院簽署之管收票。提詢回所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规信息,能够了解到管收所規則第7条规定,在接收被管收人时,管收所应当查验法院签署的管收票,而提询回所时也要进行同样的查验。这意味着在执行收集程序时,管收所有责任确保所接收的文书和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关于这一规定的具体实施细节和范例的详细内容,上述提供的信息中没有相应的资料。因此可以说在这点上我无法提供更详细的解释。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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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收所規則第 7 條規定:「管收所接收被管收人時,應查驗法院簽署之管收票。提詢回所時,亦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收所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