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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人繫屬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之案件,得預付費用,請求該院承辦人員影印該案卷宗之全部或一部,由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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