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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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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民事閱卷規則第 25 條,聲請人在閱卷時可以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但隨員必須出示證件並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上登記姓名。然而,隨員不得僅由自己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參考資料: - 民事閱卷規則第 25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80014&FLNO=25)

相關函釋 1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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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25 條規定:「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登記其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