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依據民事閱卷規則第 25 條,聲請人在閱卷時可以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但隨員必須出示證件並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上登記姓名。然而,隨員不得僅由自己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參考資料: - 民事閱卷規則第 25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80014&FLNO=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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