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26條,當聲請人無法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閱卷,並且提出聲明後,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應該向承辦書記官轉請指定續閱的時間。這表示當聲請人需要額外時間進行閱卷時,閱卷室的人員應該協助聲請人安排續閱時間。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並沒有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規定。所以,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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