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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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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26條,當聲請人無法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閱卷,並且提出聲明後,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應該向承辦書記官轉請指定續閱的時間。這表示當聲請人需要額外時間進行閱卷時,閱卷室的人員應該協助聲請人安排續閱時間。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並沒有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規定。所以,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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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26 條規定:「聲請人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