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簽收。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27條,當聲請人閱卷完畢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該迅速將卷宗、證物和閱卷聲請書送回承辦書記官處理。書記官在確認收到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上簽收。 例如,在此情境中,當聲請人完成閱卷後,閱卷室的工作人員應立即將相關文件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在確認收到文件且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上簽收,以便跟蹤管理閱卷的流程。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的歸還和閱卷記錄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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