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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