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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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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簽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27條,當聲請人閱卷完畢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該迅速將卷宗、證物和閱卷聲請書送回承辦書記官處理。書記官在確認收到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上簽收。 例如,在此情境中,當聲請人完成閱卷後,閱卷室的工作人員應立即將相關文件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在確認收到文件且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上簽收,以便跟蹤管理閱卷的流程。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的歸還和閱卷記錄的正確性。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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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27 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