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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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