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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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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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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 28 條,若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 - 北平版 (2020)。 http://www.ftl.org.tw/law/FTLLAW_CHI_Content.aspx?LSNO=20817 臺清字第1090001229號行政命令(109.03.11)— 行政程序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行政程序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修正條文施行之停止施行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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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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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28 條規定:「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