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以電話聲請閱卷時,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填載閱卷聲請書。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7條,當聲請人以電話方式聲請閱卷時,閱卷室承辦人員應立即填寫閱卷聲請書。這項規定確保了聲請程序的正確性和便利性。由於這個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相關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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