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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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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8條,當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並按照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民事閱卷規則》(司法院訂定,民97年4月29日公布) 範例:例如,當聲請人透過電子郵件向法院提出閱卷的請求時,法院應該將該請求列印出來,然後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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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8 條規定:「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