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8條,當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並按照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民事閱卷規則》(司法院訂定,民97年4月29日公布) 範例:例如,當聲請人透過電子郵件向法院提出閱卷的請求時,法院應該將該請求列印出來,然後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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