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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
  2. 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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