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 1.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營業活動是指經常性地從事出售商品、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關行為,以換取報酬的社會活動。 2. 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債務人是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的負責人,無論是否有領取薪資,都被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他們的營業額根據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的營業額來定義。 例如,如果某位債務人是一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即使他不領取薪資,根據這條條文,他仍被認為是自己從事營業活動。此外,這位債務人的營業額將根據該有限公司的營業額來定義,而不是僅僅根據個人的財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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