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46 條(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認諾)
- 1.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 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 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
- 2.前項情形,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事人之利害為闡明。
- 3.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視為撤回其請求。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不在此限。
-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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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限制離婚與終止收養案件的認諾捨棄:須本人到場、合併請求無矛盾、不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缺一即不得判敗訴。
Q · 在離婚官司中說「我認輸」,法官就會直接判我輸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的認諾或捨棄,必須符合三個要件:本人到場陳明、無合併請求衝突、不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任一不符,法院都不能直接判敗訴。第 2 項另要求審判長在作出認諾判決前必須闡明影響。第 3 項規定不得處分事項的捨棄會被視為撤回而非敗訴判決,差別在於撤回還能重提,敗訴判決則確定。
白話解讀
離婚官司打到一半,你突然覺得累了,決定在法庭上說「我不爭了」。在一般民事案件裡,法官聽到這句話就直接判你輸,沒有第二次機會。但家事事件法在離婚和終止收養這兩種案件上,硬是多裝了三道保險絲。第一道:你必須本人到庭親口說,律師替你說的不算。第二道:如果你同時提了贍養費或財產分配的請求,法院必須確保這些請求能一起處理,不能讓你放棄離婚爭議卻把財產問題懸在半空中。第三道最狠:法官要看你的認輸會不會害到你的孩子。你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你不能讓孩子成為代價。另外,如果你在不能自由處分的事項上說放棄(例如身分關係的確認),法律直接把它當成你撤回了這個請求,而不是判你輸。這兩者的差別巨大:撤回還能重新來過,敗訴判決是定局。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為家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條款,明定離婚與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的捨棄或認諾須通過「本人到場、合併請求無矛盾、不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三道審查,並要求審判長行使闡明義務;不得處分事項的捨棄則轉為視為撤回,避免身分關係因情緒性放棄而生不可逆敗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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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離婚官司裡認輸了,還能反悔嗎?▾
如果法官已經根據你的認諾作出判決並確定,原則上不能反悔。但如果認諾過程有程序瑕疵,例如你沒親自到庭、法官沒做闡明義務,可以作為上訴或再審的理由。實務上認諾判決做成前,審判長依第 46 條第 2 項有闡明義務,如果法官跳過這步直接判,這個程序違反本身就是上訴的武器。
Q2我只想放棄離婚請求,但贍養費還想繼續爭,可以嗎?▾
可以,但法院要確認能做出不矛盾的裁判。如果你的贍養費請求是以離婚成立為前提,捨棄離婚等於贍養費也沒基礎了。但如果你是被告方捨棄抗辯,情況又不同。實務上捨棄前必須跟律師確認合併請求之間的邏輯依賴關係,搞清楚哪些請求綁在一起。
Q3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是什麼?▾
規範離婚與終止收養案件當事人認諾捨棄的特別限制條款,是處分權主義在身分案件最重要的例外。
Q4認諾跟捨棄有什麼不同?▾
原告放棄請求叫捨棄;被告承認對方主張叫認諾。兩者皆生敗訴判決,但主體與時點不同。
Q5什麼叫不得處分之事項?▾
涉及公益或身分關係本質的事項,例如婚姻是否無效、收養關係是否存在,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
Q6闡明義務是什麼?▾
審判長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其陳述的義務,於認諾判決前是當事人最後冷靜期。
Q7離婚案怎麼進行認諾?▾
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場陳明,律師代為陳明不生效力,法院並會審查三要件。
Q8認諾判決下來後怎麼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上訴程序,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理由。
Q9捨棄不得處分事項後怎麼重提?▾
依第 46 條第 3 項視為撤回,準用民訴 §262~264,本案言詞辯論已開始時須對造同意才能重新提起。
Q10法院如何審查子女利益保護?▾
法官會審視認諾後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是否一併安排,必要時可命提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評估。
Q11家事訴訟認諾 vs 一般民訴認諾差在哪?▾
一般民訴認諾直接生敗訴判決;家事訴訟離婚案認諾須通過三道審查 + 闡明義務,門檻高得多。
Q12認諾 vs 和解差在哪?▾
認諾是單方承認對方主張、生敗訴判決;和解是雙方協商互讓、生和解效力,後者更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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