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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9 條(暫時處分)

法院於為監護宣告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於監護宣告裁定後,認為必要時,亦同。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依聲請,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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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9條,法院在審理監護宣告相關案件之前,為了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的身體或財產,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法院的職權做出適當的暫時處分。在監護宣告裁定之後,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進行暫時處分。然而,除非關係人提出聲請,否則法院不能對關係人進行暫時處分。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確保其身體和財產的安全。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需要,在監護宣告裁定前後做出暫時處分,以確保監護宣告程序的順利進行和監護宣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然而,關係人如果希望法院對其進行暫時處分,必須提出相關的聲請。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9條(修正於2019年7月15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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