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9 條(暫時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於為監護宣告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於監護宣告裁定後,認為必要時,亦同。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依聲請,不得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