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9 條(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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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9條,法院在審理監護宣告相關案件之前,為了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的身體或財產,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法院的職權做出適當的暫時處分。在監護宣告裁定之後,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進行暫時處分。然而,除非關係人提出聲請,否則法院不能對關係人進行暫時處分。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確保其身體和財產的安全。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需要,在監護宣告裁定前後做出暫時處分,以確保監護宣告程序的順利進行和監護宣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然而,關係人如果希望法院對其進行暫時處分,必須提出相關的聲請。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9條(修正於2019年7月15日)
- 監護宣告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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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