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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0 條(改定監護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辭任者,應向法院聲請之,並應敘明辭任之正當理由。
  2. 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其他不得為監護人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百三十七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3. 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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