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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0 條(改定監護人)
- 1.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辭任者,應向法院聲請之,並應敘明辭任之正當理由。
- 2.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其他不得為監護人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百三十七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 3.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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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針對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0條(改定監護人)逐項進行解釋如下: 1.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辭任者,應向法院聲請之,並應敘明辭任之正當理由。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966條,監護人有權向法院請求辭任並敘明正當理由。例如,如果監護人因身體健康問題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可以聲請辭任。 2. 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其他不得為監護人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百三十七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根據參考資料《民法》第1266條,如果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其他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受監護人或第137條聲請權人的請求,或根據法院的職權,選擇適當的監護人。例如,如果監護人因遺產糾紛而被取消監護資格,法院可以重新選擇適當的監護人。 3. 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監護人。 根據參考資料《民法》第130條,如果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或有明顯不適任之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前項受監護人或聲請權人的請求,改變監護人。例如,如果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利益不顧,或有不適任的行為,法院可以改變監護人。 綜上所述,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0條針對監護人的辭任、死亡、不適任等情況提供了相關規定和程序,在保護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方面具有指導作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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