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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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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監護宣告。
  2. 2.前項聲請人知悉應受監護宣告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於聲請書狀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7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聲請監護宣告的資格:具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身份者,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2. 聲請人應知悉意定監護契約:如果聲請人知道應受監護宣告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則應在聲請書中加以明確註明。 範例:如果某人的父親因為精神疾病而需要監護宣告,他作為該父親的親屬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另外,如果父親之前已經和其他人簽訂了意定監護契約,聲請人在聲請書中需要提到這點。

  • 監護宣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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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7 條規定:「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