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7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聲請監護宣告的資格:具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身份者,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2. 聲請人應知悉意定監護契約:如果聲請人知道應受監護宣告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則應在聲請書中加以明確註明。 範例:如果某人的父親因為精神疾病而需要監護宣告,他作為該父親的親屬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另外,如果父親之前已經和其他人簽訂了意定監護契約,聲請人在聲請書中需要提到這點。
- 監護宣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