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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7 條

  1. 1.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監護宣告。
  2. 2.前項聲請人知悉應受監護宣告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於聲請書狀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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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7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聲請監護宣告的資格:具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身份者,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2. 聲請人應知悉意定監護契約:如果聲請人知道應受監護宣告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則應在聲請書中加以明確註明。 範例:如果某人的父親因為精神疾病而需要監護宣告,他作為該父親的親屬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另外,如果父親之前已經和其他人簽訂了意定監護契約,聲請人在聲請書中需要提到這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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