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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8 條
- 1.法院為有關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定前,應通知得被選任之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2.法院為改定或另行選定監護人、解任意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之裁定前,應另通知原監護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3.法院得提供執行成年監護職務相關講習、輔導或諮商相關訊息予得被選任之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參考選用;得被選任者及意定監護受任人得提出參與相關講習、輔導或諮商之情形,供法院處理相關家事事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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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8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 第一項規定明確要求法院在裁定之前應通知得被選任之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參與程序,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然而,該項也指出即使通知顯有困難,法院不必受此限制,可能是為了配合特殊情況而設立的彈性規定。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8條 範例:某個家事事件中,法院因某些原因無法通知得被選任的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參與程序,但法院經過慎重考慮後認為這樣的困難是合理且無法克服的,於是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而繼續進行審理。 2. 第二項規定明確要求法院在改定或另行選定監護人、解任意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之前,應另通知原監護人參與程序。同樣地,該項也指出即使通知顯有困難,法院不必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8條 範例:在某個家事事件中,法院決定改定監護人或解任意定監護人之前,根據第二項的要求,法院必須通知原監護人參與程序,以確保其在審理中的權益。 3. 第三項規定法院可以提供執行成年監護職務相關講習、輔導或諮商相關訊息予得被選任之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參考選用;同時得被選任者及意定監護受任人得提出參與相關講習、輔導或諮商之情形,供法院處理相關家事事件參考。這項規定旨在幫助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獲得必要的知識和支持,同時也提供了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時的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8條 範例:一個家事事件中,法院提供了有關成年監護職責的相關執行講習和諮詢信息給已被選定的監護人,並且根據法院允許他們參與相關講習或諮詢的要求,這些信息和參與過程將成為法院處理該家事事件時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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