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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65聽取債務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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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履行調查及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5條》,法院在履行調查及勸告的過程中,應該聽取債務人的陳述。然而,如果法院認為存在急迫情況,或者根據該事件的性質認為不適當的情況,則不適用此限制。 根據法規《家事事件法》第78條第1項和第87條第3項的相關規定,這項條款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的一個具體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履行對債務人的調查和勸告義務時,應當聽取債務人的陳述。然而,根據法院判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聲字第三一號》,這項規定是有目的性的限制,對於家事非訟事件的本案裁定,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時,應以第一審法院為管轄法院。因此,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事件的急迫性或不適當性決定是否聽取債務人的陳述。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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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5 條規定:「法院為履行調查及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