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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5 條(聽取債務人陳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為履行調查及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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