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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4 條(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履行調查及勸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為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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