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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4 條(管轄法院)
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履行調查及勸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為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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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4條》,履行調查及勸告的責任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負責。如果地區沒有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則由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法官負責。這意味著家庭法律事務的履行調查及勸告程序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負責,如果該地區沒有此種法院,則由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法官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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