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4 條(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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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4條》,履行調查及勸告的責任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負責。如果地區沒有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則由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法官負責。這意味著家庭法律事務的履行調查及勸告程序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負責,如果該地區沒有此種法院,則由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法官執行。
- 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家事法庭名詞
- 家事事件法 第 18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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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