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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64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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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履行調查及勸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為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4條》,履行調查及勸告的責任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負責。如果地區沒有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則由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法官負責。這意味著家庭法律事務的履行調查及勸告程序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負責,如果該地區沒有此種法院,則由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法官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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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4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履行調查及勸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為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