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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63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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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裁定及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為回復原狀之裁定,亦得為執行名義
  2. 2.債權人執得為執行名義之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聲請強制執行,無庸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強制執行時,應注意該裁判是否已合法抗告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家事非訟事件的調解、和解以及裁判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包括暫時處分的裁定和回復原狀的裁定。如果債權人將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判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並且沒有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應留意該裁判是否已經合法抗告或上訴。 參考資料: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 2. 最高法院103年7月12日刑事裁定(重訴字第499號)。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律參考資料進行分析和推論的結果,有關具體案例和更詳細的資訊,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資料和相關判例。

  • 和解名詞
  • 本案名詞
  • 裁判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第九十條第一項條文
  • 回復原狀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抗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家事事件法9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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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3 條規定:「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裁定及依本法第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