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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3 條(執行名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裁定及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為回復原狀之裁定,亦得為執行名義
  2. 債權人執得為執行名義之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聲請強制執行,無庸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強制執行時,應注意該裁判是否已合法抗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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