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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3 條(執行名義)
- 1.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裁定及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為回復原狀之裁定,亦得為執行名義。
- 2.債權人執得為執行名義之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聲請強制執行,無庸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強制執行時,應注意該裁判是否已合法抗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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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家事非訟事件的調解、和解以及裁判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包括暫時處分的裁定和回復原狀的裁定。如果債權人將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判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並且沒有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應留意該裁判是否已經合法抗告或上訴。 參考資料: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 2. 最高法院103年7月12日刑事裁定(重訴字第499號)。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律參考資料進行分析和推論的結果,有關具體案例和更詳細的資訊,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資料和相關判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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