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3 條(執行名義)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家事非訟事件的調解、和解以及裁判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包括暫時處分的裁定和回復原狀的裁定。如果債權人將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判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並且沒有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應留意該裁判是否已經合法抗告或上訴。 參考資料: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 2. 最高法院103年7月12日刑事裁定(重訴字第499號)。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律參考資料進行分析和推論的結果,有關具體案例和更詳細的資訊,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資料和相關判例。
- 和解名詞
- 本案名詞
- 裁判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第九十條第一項條文
- 回復原狀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抗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家事事件法 第 9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