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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2-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後,法院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規定受理而尚未終結之保護安置事件,應依修正後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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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2-1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後施行後,法院須依修正後所定的程序終結尚未終結的保護安置事件。修正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時已進行的相關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7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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