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77

快速跳轉

撤銷終止收養之訴,以終止收養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7條規定,如果要撤銷終止收養的訴訟,被告應為終止收養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不過,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經死亡,則應以另一方生存者為被告。 範例:以原告為收養人,被告為被收養人B。如果B已經死亡,而A仍然存活,那麼在撤銷終止收養的訴訟中,A將被當作被告來進行審理。

  • 撤銷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收養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7 條規定:「撤銷終止收養之訴,以終止收養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