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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77 條
撤銷終止收養之訴,以終止收養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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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7條規定,如果要撤銷終止收養的訴訟,被告應為終止收養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不過,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經死亡,則應以另一方生存者為被告。 範例:以原告為收養人,被告為被收養人B。如果B已經死亡,而A仍然存活,那麼在撤銷終止收養的訴訟中,A將被當作被告來進行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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