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撤銷終止收養之訴,以終止收養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