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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76 條

撤銷收養之訴,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撤銷收養後應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並適用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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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6條的規定,當有關撤銷收養的訴訟時,法院應在事實審理和言詞辯論結束之前合理時間內,以書面通知撤銷的申請應由被收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進行,並適用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判決的送達或參與訴訟。但是,如果法定代理人本身就是當事人的情況除外。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案件涉及撤銷收養的訴訟,法院在事實審理和言詞辯論結束之前會書面通知被收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通知他們要進行撤銷收養的程序。這樣的通知可以是判決的正式文件或是參與訴訟的通知書。然而,如果被收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本身就是當事人,那麼這個規定就不適用。 參考資料: 台灣法學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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