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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75 條
撤銷收養之訴,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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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5 條規定,在撤銷收養的訴訟中,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但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其中一方已經去世,則以另一方仍存活者為被告。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父親已經去世,而兒子提起撤銷收養的訴訟,則母親將成為被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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