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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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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收養之訴,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5 條規定,在撤銷收養的訴訟中,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但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其中一方已經去世,則以另一方仍存活者為被告。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父親已經去世,而兒子提起撤銷收養的訴訟,則母親將成為被告。

  • 撤銷名詞
  • 收養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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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5 條規定:「撤銷收養之訴,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