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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75 條

撤銷收養之訴,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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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5 條規定,在撤銷收養的訴訟中,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但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其中一方已經去世,則以另一方仍存活者為被告。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父親已經去世,而兒子提起撤銷收養的訴訟,則母親將成為被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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