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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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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為親子訴訟事件: 一、確認母再婚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三、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否認子女之訴。 五、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認領子女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準用前款民法規定所生之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八、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否認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4條涉及親子訴訟事件的範疇包括: 一、確認母再婚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負有生父資格爭議的案例,可以提起訴訟進行確認。 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在爭議的親子關係問題中,當事人有爭執時,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 三、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有關收養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的爭議,可以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 四、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否認子女之訴。 當事人對於自己的子女關係有否認的意願時,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五、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認領子女事件。 當事人有意願認領他人的子女時,可以提起認領子女的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當事人對於已經發生的收養行為或收養關係有撤銷或終止的意願時,可以提起相應的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的訴訟。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準用前款民法規定所生之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依照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所述,對於已經發生的收養行為或收養關係有撤銷或終止的意願時,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 八、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否認之訴。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對於由人工生殖方式所生的子女有否認的意願時,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以上所列舉的例子均符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4條所指涉之親子訴訟事件範疇。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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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4 條規定:「下列事件為親子訴訟事件: 一、確認母再婚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