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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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為親子訴訟事件: 一、確認母再婚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三、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否認子女之訴。 五、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認領子女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準用前款民法規定所生之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八、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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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4條涉及親子訴訟事件的範疇包括: 一、確認母再婚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負有生父資格爭議的案例,可以提起訴訟進行確認。 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在爭議的親子關係問題中,當事人有爭執時,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 三、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有關收養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的爭議,可以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 四、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否認子女之訴。 當事人對於自己的子女關係有否認的意願時,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五、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認領子女事件。 當事人有意願認領他人的子女時,可以提起認領子女的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當事人對於已經發生的收養行為或收養關係有撤銷或終止的意願時,可以提起相應的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的訴訟。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準用前款民法規定所生之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依照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所述,對於已經發生的收養行為或收養關係有撤銷或終止的意願時,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 八、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否認之訴。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對於由人工生殖方式所生的子女有否認的意願時,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以上所列舉的例子均符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4條所指涉之親子訴訟事件範疇。
相關函釋 1 則
- 收養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否認子女之訴名詞
-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條文
- 認領名詞
-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條文
- 撤銷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民法法規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民法 第 106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9-5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0-3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23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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