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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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為婚姻訴訟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無效、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撤銷婚姻事件;撤銷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 三、離婚事件;終止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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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可知,婚姻訴訟事件包括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事件、撤銷婚姻事件以及離婚事件。其中,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事件涉及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而撤銷婚姻事件和離婚事件則涉及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和第247條。在相關判決中,例如最高法院的判决意旨或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可以提供參考依據。
相關函釋 1 則
- 婚姻關係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離婚名詞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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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