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72 條(家事財產訴訟事件之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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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2 條規定,對於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丙類事件,除了本法特別規定外,應根據事件的性質,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以民事訴訟法為例,通常訴訟程序適用於一般的民事訴訟事件,其中包括提起訴訟、辯論、取證、審理和判決等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主要用於金額較小且案情簡單的訴訟,以縮短審理時間和簡化程序為特點。小額訴訟程序則適用於金額更小的案件,並且相對於簡易訴訟程序更加簡單和迅速。 因此,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2 條的規定,對於丙類事件,針對不同的事件性質,可以選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小額訴訟名詞
- 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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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