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9 條(裁定公告或告知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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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89 條(裁定公告或告知證書)》,如果裁定是以公告或其他合适的方法告知的,法院书记官应当制作附卷的证书,其中应包含以下事项: 1. 受裁定人。 2. 公告或告知的方式。 3. 公告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或者告知的日期和时间。 根据该法條,即使裁定已经通过公告或告知的方式进行,仍然应当将裁定送达给受裁定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 書記官名詞
- 抗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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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