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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9 條(裁定公告或告知證書)
- 1.裁定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載有下列事項之證書附卷: 一、受裁定人。 二、公告或告知之方式。 三、公告之起迄年月日或告知之年月日時。
- 2.得抗告之裁定雖經公告或告知,仍應送達於受裁定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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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89 條(裁定公告或告知證書)》,如果裁定是以公告或其他合适的方法告知的,法院书记官应当制作附卷的证书,其中应包含以下事项: 1. 受裁定人。 2. 公告或告知的方式。 3. 公告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或者告知的日期和时间。 根据该法條,即使裁定已经通过公告或告知的方式进行,仍然应当将裁定送达给受裁定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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