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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9 條(裁定公告或告知證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定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載有下列事項之證書附卷: 一、受裁定人。 二、公告或告知之方式。 三、公告之起迄年月日或告知之年月日時。
  2. 抗告之裁定雖經公告或告知,仍應送達於受裁定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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