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8 條(告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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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8條,家事事件的裁定可以使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告知: 一、書記官在其辦公處所進行告知,並且製作告知證書,該證書需要由相關當事人簽名確認後附於案卷中。 二、受裁定人或被告知人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告知。 這兩種方式都是合法且有效的,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告知方式。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8條、家事事件審理法院工作手冊 (最新版)。 範例:在一起家事訴訟中,當事人甲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作出某項裁定。法院審理後,書記官在辦公處所進行告知,並製作了告知證書,該證書由當事人甲在場時簽署確認後,附於案卷中。這樣,法院已依照法規進行告知程序,確保了當事人甲知曉相關裁定的內容。
- 書記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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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