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8 條(告知之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裁定,得以下列方式告知之: 一、由書記官於辦公處所告知之,並製作告知證書,經關係人簽名確認後附卷。 二、經受裁定人或受告知人陳明之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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