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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88告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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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得以下列方式告知之: 一、由書記官於辦公處所告知之,並製作告知證書,經關係人簽名確認後附卷。 二、經受裁定人或受告知人陳明之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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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8條,家事事件的裁定可以使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告知: 一、書記官在其辦公處所進行告知,並且製作告知證書,該證書需要由相關當事人簽名確認後附於案卷中。 二、受裁定人或被告知人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告知。 這兩種方式都是合法且有效的,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告知方式。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8條、家事事件審理法院工作手冊 (最新版)。 範例:在一起家事訴訟中,當事人甲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作出某項裁定。法院審理後,書記官在辦公處所進行告知,並製作了告知證書,該證書由當事人甲在場時簽署確認後,附於案卷中。這樣,法院已依照法規進行告知程序,確保了當事人甲知曉相關裁定的內容。

  • 書記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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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88 條規定:「裁定,得以下列方式告知之: 一、由書記官於辦公處所告知之,並製作告知證書,經關係人簽名確認後附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