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7 條(裁定書之製作)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7條的規定,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然而,若在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了裁定的內容,並由法官簽名代替原本也是可以的。此外,裁定書的正本和節本應由書記官簽名並蓋上法院印信。 範例:假設一個家事事件中,法官在聲請書上寫下了裁定的內容並簽名代替原本,再由書記官簽名和蓋上法院印信,這樣就符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7條的規定。
- 原本名詞
- 節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