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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7 條(裁定書之製作)

  1. 1.裁定,應作成裁定書。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內容,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2. 2.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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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7條的規定,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然而,若在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了裁定的內容,並由法官簽名代替原本也是可以的。此外,裁定書的正本和節本應由書記官簽名並蓋上法院印信。 範例:假設一個家事事件中,法官在聲請書上寫下了裁定的內容並簽名代替原本,再由書記官簽名和蓋上法院印信,這樣就符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7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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