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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87裁定書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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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定,應作成裁定書。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內容,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2. 2.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7條的規定,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然而,若在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了裁定的內容,並由法官簽名代替原本也是可以的。此外,裁定書的正本和節本應由書記官簽名並蓋上法院印信。 範例:假設一個家事事件中,法官在聲請書上寫下了裁定的內容並簽名代替原本,再由書記官簽名和蓋上法院印信,這樣就符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7條的規定。

  • 原本名詞
  • 節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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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87 條規定:「裁定,應作成裁定書。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內容,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