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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7 條(裁定書之製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內容,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2.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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