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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視為終結。
  2. 前項情形,法院應公告並通知已知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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